至裴洪泉,又有五名法官因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而涉嫌巨额受贿相继被捕,深圳中院已是大案累累。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公开审判成为资产阶级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被害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和解,尽管存在这项选择权,但事实上许多被害人都会选择与罪犯会面。
目前,法国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这种参审制。[11]3.治安法官审判程序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由三个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简易程序进行审判。这些标准包括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早期的陪审团都是由了解案情的12名当地居民组成。这种安排还考虑到直接接触可能会激发冲突而导致和解失败,因此,先通过调停人的接触,缓和气氛,使被害人报复的情感得到平息,以便为最终实现和解创造条件。
在审理过程中,治安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都享有裁判权,实际上履行了刑事法庭中法官和陪审团的双重职责。本文拟对国外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形式,主要包括陪审制度、治安法官制度、调解制度等国外基本经验进行梳理与总结。因此在一个传统大国中,由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政治治理能力不足,或者信息和监督费用过高,因此不得不诉诸道德意识形态,并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加强社会控制。
而这个司法过程要求司法官们要践行圣贤们倡导的仁道,要有不忍之心恻隐之心的审判态度。可以说这种归咎当权者的分析逻辑其实暗合了知识精英们对社会自治的某种认同。二、熟人社会的反映 纵观中国历史进程,国家的政治力量是相对较弱的,所谓鸡 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天高皇帝远的小国寡民式的社会自治始终存在,与看似庞大的帝国统治并行不悖。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科学技术、专业知识、专业分工、权力制约等,而这些中国传统司法乃至今日都是缺乏的,这也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
试看一夫向隅而责躬,万方有犯则罪己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谳,辙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这种道德说教撇开其中杂陈的情感因素,实质上仍可看作是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和控制,其内核便在于对道德意识形态的垄断式表述和运用。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言是非难定,宜戒争讼也,通过国家正式诉讼制度之外的方式解决是首要选择。
四、司法官的内在约束 国家、社会与社会公众的要求是司法官司法心理成就的外在 因素,而其悲悯哀矜司法心态的形成也不能脱离个体主观因素——这也是个体对于外在世界的回应,人毕竟是外在社会动物。如世间最亲骨肉亲,断了骨头连着筋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当然帝国统治选择了强化道德意识形态填补治理不足,而民众作为制度的承受方当然也会实用地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
并往往试图强化道德责任来解决问题。司法官的原情断案以情断狱,不仅仅指真实案情,而且讲究断狱过程与结果要能为社会公众接受的人情。经以上分析我们可知 哀矜勿喜 作为司法官个体的司法心理,实际上也同样是古代传统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既体现着司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也折射着彼时外在环境与政治制度、司法体制对于司法官个人的约束和要求,也担待着作为制度承受者的社会公众对其的冀望。无形之中涉诉人便转换成为并非为一己私利而是出于公心的道德的维护者,而司法官也被寄希望于或被抬举成天理伦常国法人情的护卫者,兹事体大有关社会风化,司法官的责任和义务无形中也便增加了。
在这种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一个道德世界,国家治理总是披着温情脉脉的面纱,高高在上的皇帝要以仁孝治天下,大小臣工要忠君爱民,起码在表面上不能脱离这种治理逻辑。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便是这司法官心理的典型写照,人情教化优于国法诉讼的心理可谓根深蒂固。
国家力量的强势那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了。直译过来意思就是:阳虎被孟氏任命为司法官,上任前求教于老师曾子,曾子说当今社会的管理者不按规则治理国家,民心散失已经很久了。
这种对道德情感的渲染甚至往往超过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描述,事实描述也常夸大其词,其中重点似乎不在事实而在彰显道德,诉讼焦点集中在情绪上的申冤,更类那种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气之争。这种悲悯同情的司法心理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为传统司法官们奉行,如《尚书》中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傅子·法刑》中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哀矜之心至也 、唐胶然诗昏垫宸心及,哀矜诏命敷等等。分析其中逻辑,就是说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为失范,失职于教化,导致民心涣散,这里也就指出了作为社会管理者道德责任和行为义务,并且也对民散久矣给予了较大的同情与理解,故要持哀矜之心。而法律的适用一定程度上是让位于人情伦理的,人情大于天,这也为传统的知识精英有尤其是主张礼教的儒家所接受并践行。皇权不下县,正是在国家权力治理不足的情况下,宗族、家族等社会伦理规范弥补了此间缺陷。这种社会机制依赖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社会和进展缓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的外在环境有助于形成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由此也容易形成与法律明确性不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人们日常行为。
而所谓王法的形成大多也是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例出于情,积例成法,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筑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省俭治理模式。在其他规范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冒着一场官司一场火,任你好汉没处躲的风险求助于官府。
中国传统社会中处处弥漫着人情伦理,尤其在草野民间。这里当然有一丝狡猾的诉讼策略在内,目的也便在于促成司法官的尽职尽责依法理人情断案。
你如果通过案件审查获得实情,应该本着同情怜悯的心态去对待,切不可沾沾自喜。民众这种带着惧诉情感的选择,也顺应了国家权力让渡社会以代替政治治理的逻辑。
当人们对世界的因果关系理解越少,就越是可能凭借虚构的想象的道德因果关系来理解和控制世界。社会公众的投其所好,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司法官的道义担当,其中哀矜勿喜的司法心理便是其应有之义了。这种乞诉往往声情并茂,看古代那些诉状和判词大多是琅琅上口的文体,非常容易激发人的感情。所谓哀矜便是这种忠恕之道和仁人爱物的具体的心理反应了。
钦恤和哀矜的司法心理大体上是出于对这种国家治理机制的某种呼应,不自觉或者有意。哀矜勿喜显然有别于西方司法官笃信的客观公正,其含蕴的法律之外道德与情感色彩更加浓郁
论语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孟氏使阳虎为士师,问于曾子。可以说这种归咎当权者的分析逻辑其实暗合了知识精英们对社会自治的某种认同。
皇权不下县,正是在国家权力治理不足的情况下,宗族、家族等社会伦理规范弥补了此间缺陷。这种悲悯同情的司法心理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为传统司法官们奉行,如《尚书》中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傅子·法刑》中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哀矜之心至也 、唐胶然诗昏垫宸心及,哀矜诏命敷等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熟人社会的规则,整个社会的运转其实更需要阻却人情机制以适应快速高效的经济生活,由于信息成本的缩小国家也有能力不再主要依靠单纯的意识形态教化。这种乞诉往往声情并茂,看古代那些诉状和判词大多是琅琅上口的文体,非常容易激发人的感情。从原始巫术到神判法,再到中世纪教会法以及中国传统的道德主义司法构建,以及近现代司法的演进无不印证着这样的发展规律。而法律的适用一定程度上是让位于人情伦理的,人情大于天,这也为传统的知识精英有尤其是主张礼教的儒家所接受并践行。
这种社会机制依赖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社会和进展缓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的外在环境有助于形成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由此也容易形成与法律明确性不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人们日常行为。一方面要强调己方无奈涉诉,绝非健诉刁民,在情感上渲染弱势卑微,另一方面要极尽所能贬抑对方的道德恶劣,总之务期在道德情感上营造出相当优势地位。
而所谓王法的形成大多也是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例出于情,积例成法,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筑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省俭治理模式。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深受圣贤文章熏陶的儒吏,不仅仅会在日常生活中恪守儒家教条,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如此依层级渐次推延仁爱情感,而且也会把这种具体到司法判案中。
当人们对世界的因果关系理解越少,就越是可能凭借虚构的想象的道德因果关系来理解和控制世界。这样儒家化的司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自然也会同其信奉的思想相适应做出裁决,务必使得裁决不仅合法,而且更须合乎人情,甚至要合乎儒家经典,如所谓春秋决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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